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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 (记者刘宇、通讯员高峰)8月7日,省住建厅与省人社厅联合发布《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障施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劳务报酬权益。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房屋市政工程建设规模逐渐扩大,问题也随之而来。尤其是建设工程中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问题日益突出。工程款支付担保,指建设单位向承包企业提供由金融机构开具的担保文书“即保函”,若建设单位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则由保证人按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办法》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10%。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对施工过程结算、工程承包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或建设工期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实行分段滚动担保。
监管方面,要求各级住建部门将未上传工程款支付担保资料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对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追究法律责任。各级住建部门、人社部门要落实联合惩戒机制,对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