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36 证券简称:人人乐 公告编号:202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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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8 月 14 日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8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4 日上午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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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332,777,266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为 332,769,0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29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9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其中:
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行认证。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候选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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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表决,累积投票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合计表决结果
获选票数占 表
序号 议案
有效表决股 有效表决权 决
获选票数(票)
份总数(股) 股份总数比 结
例(%) 果
选举侯延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32,779,073 332,777,266 100.0005% 当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1,107 9,300 119.4301% 选
选举吴焕旭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32,769,073 332,777,266 99.9975% 当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107 9,300 11.9032% 选
选举李毅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32,769,072 332,777,266 99.9975% 当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106 9,300 11.8925% 选
选举郭耀鹏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32,769,072 332,777,266 99.9975% 当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106 9,300 11.8925% 选
选举蔡慧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32,769,072 332,777,266 99.9975% 当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106 9,300 11.8925% 选
选举张维鸣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32,769,072 332,777,266 99.9975% 当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106 9,300 11.8925% 选
选举王汕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32,769,569 332,777,266 99.9977% 当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603 9,300 17.2366% 选
选举郭亚军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32,769,069 332,777,266 99.9975% 当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103 9,300 11.8602% 选
选举王凡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32,769,069 332,777,266 99.9975% 当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103 9,300 11.8602% 选
选举王敬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32,770,068 332,777,266 99.9978% 当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2,102 9,300 22.6022% 选
选举张奕农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32,769,068 332,777,266 99.9975% 当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102 9,300 11.8495%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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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林丽彬、蔡涵
(三)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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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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