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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推动实施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近日出台了《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落实国家和上海市关于信用监管机制的重点要求,结合无线电领域业务特点,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的单位及个人,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开展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实现评价结果等级化。综合考虑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采用A、B、C三个等级对监管对象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监管对象评为A级;有一定信用风险的监管对象评为B级;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监管对象评为C级。二是实现监督管理差异化。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从检查比例、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三方面实现监管的差异化。对A级监管对象,可以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可以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对B级监管对象,按照一定比例检查,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开展约谈、督促整改等;对C级监管对象,纳入重点检查对象范围,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适用现场检查,加强风险监测,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三是信用评价要求规范化。为保护监管对象权益,《办法》对评价结果告知和异议处理、信用修复、信息安全、责任追究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规范。